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窦中达:论建立社会主义未来法学体系及相关问题
发布时间:2020/7/17

众所周知,我国法的理论与实践,已将法学研究推到应有的高度;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和依法治国方略的确立,又赋予法制建设新的使命;尤其是中国社会主义事业的探索,亦为法学发展开辟了广远的前景。面对新的历史发展进程和未来性法的问题,我们只有将法学研究置于未来角度和战略高度,才能研究解决法的理论性和实践性问题,才能预测和把握法的发展规律与演化趋势。因此,适时建立社会主义未来法学体系,对法理性、前瞻性相关问题展开研探,这既是我国法制建设的当务之需,又是法学研究者尚需致力的重要工作。所以,我们有必要从宏观上对社会主义未来法学体系的基本特点、发育环境、基础构架、前期运作以及相关动态问题,略作简论,以推进此项工作。

一、社会发展与未来法学体系

1、社会主义未来法学体系概要

何谓社会主义未来法学体系?要准确完整的认识该体系,必先明确未来法学的构成与特点。当今政治、经济、文化、科学、教育、社会的迅速发展,以及各类矛盾问题的激化演变,客观地需要对近中期法的实践与趋势进行研究和预测,以促进建立与其相适应的法制体系和指导法治实践。那么,为使法的前瞻性、预测性研究有一个新的飞跃,使法学研究、法学理论真正具有超前性、导引性功能,从未来角度、战略高度将法学与未来学、预测学等软科学有机结合,运用未来学、预测学的基本方法和应用技术,对法的实践、趋势和法与社会诸领域的动态关系进行前瞻性、预测性研究,无疑是一个科学的、适时的选择。可见,未来法学是法学与未来预测科学相结合,运用其科学方法,对法的动态性、趋势性问题进行研究预测,并提出理论指导和实践对策的一门交叉性应用科学。

不容否认,法学的基本理论和应用方法具有一定的客观独立性,但在法的理论定性和具体实践上,法学却服从和服务于一定的阶级、社会、政治、经济。也就是说,我国的未来法学研究是社会主义研究探索的一部分,中国的未来法学应是社会主义未来法学。至于社会主义未来法学的体系构成和具体应用,则属技术性问题,可以从多层次、多角度进行探讨和拓展。显然,所谓社会主义未来法学体系,就是在未来法学基础上建立的,从未来角度、战略高度研究探讨社会主义法以及国际法实践与趋势的系统性应用工程。

2、现实社会与未来法学体系

近些年,我国对法学理论、法律建设、法治体制、依法司法的探索和实践,取得了较大的进展;尤其是在理论上,提出了法治系统工程学、经济刑法学、立法学,以及进一步完善检察抗诉制度、施行司法侵权赔偿等新论点。然而,这距社会发展对法的需求和真正步入法治化轨道还甚远,特别是对法的实践与活动规律进行系统的预测研究,改变法的相对滞后,发挥法的能动作用等方面,尚处于待开拓状态。要从根本上扭转法在实践中穷于应付和亡羊补牢的被动局面,就应当积极主动地战略运筹和未雨绸缪,建立健全社会主义未来法学体系,研究制定超前性法制工作规划,分析预测法的动态趋势,及时作出必要的法治对策。

不仅客观需求和法的拓展催生着未来法学体系,当代哲学社会科学、交叉软科学和科学技术,也为形成和创建未来法学体系奠定了有利条件。首先,哲学思想、社科理论为未来法学提供了正确导向和理性方法;其次,国内外法学新成果,以及未来学、预测学、战略学、决策学等软科学,丰富了未来法学的内涵和应用体系;而新的科学技术,也增加了具体操作的条件和可行度。这表明,现实社会已具备未来法学诞生及其体系发育成长的基本条件。

3、发展趋势与社会主义未来法学体系

跨入21世纪,人们对未来发展及其趋势更加关注,对中国发展、世界格局以及发展走势进行了多角度的分析预测,一些领域的未来学科相继形成,并不断完善和拓展。诸如,科学未来学、教育未来学、军事未来学、环境未来学,以及社会预测学、经济预测学等等,在体系建设、理论探讨、预测研究和实践应用上,都已取得了可喜的成果。可以说,理论未来学与应用未来学,已经成为选定研究对象、制定研究规划、研究发展趋向、寻求应变对策的科学手段。面向未来、研究未来,以预求立、以测求成,乃是当今科学探求、社会发展的特色和要务。

相形之下,我国法的实践和法学研究,就显得较为滞后与短浅,不但没有跟上未来研究的大趋势,而且社会发展对法的高度需求的矛盾却越来越突出。面对这种反差,一些人大、政协两会代表强烈疾呼,必须制定长期性法制建设规划,加强对法的预测和研究。看来,仅局限在法的某些争论,法条和体制的修补,以及从外部拿来,尤其是从西方资本主义照搬上,根本解决不了我国的这种反差矛盾,实现不了法与社会的同步发展,更不能有效地先期预测和据情应对。出路何在?为适应社会主义发展需求,为赶上社会文明发展趋势,我们必须开创法学研究新模式,开辟未来法学研究之途径,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未来法学体系,从未来角度和战略高度,研究法与社会诸领域的动态关系,预测社会主义法和国际法的基本趋势,用科学的未来法学和法治对策,解决现实反差矛盾和发展中的问题。

二、基础性构架与运作问题

1、理论性基本框架

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要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未来法学体系,向法的重大实践和未来领域展开探索,必须先解决好未来法学的理论、方法论,以及应用性等问题。诚然,这些方面的完善工作将是一个长期过程,即贯穿于研究探索的全过程,而在初始阶段,可探讨的只能是基本框架。

没有理论的学科,不成为其科学。建立未来法学体系,开展未来法学研究,首先要树立科学的未来观,强化预测研究意识,着重对法和社会的动态及其趋势展开研探,作出宏观性预测分析和基本判断;对法与社会各领域的动态关系,社会主义法的动态功能和演化趋势,进行理论分析和对策探究。其次,理顺预测研究与法治决策的关系。没有科学的预测,就没有积极的对策,更不会有战略性决策;只有对法的自身演化和社会对法的需求进行研究预测,才能为法制工作规划和法治决策,提供宏观性、超前性科学依据,才能确保社会主义法的性质,提高法的动态社会价值。第三,辩证处理法的未来研究与法治实践的关系。二者的关系是互为条件、相互促进的依赖关系,可以说各有侧重、密不可分。未来法学研究,应建立在法治实践基础上,也就是从现实着眼未来,再从未来指导实践。当然,这是站在更高层面的选择与决策,其目的是使法的实践适应现实需要和未来发展。

坚持马列主义的科学指导性,坚持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未来预测观,这是社会主义未来法学研究的方向指导和基本方法论,违背了这些基本点,就会背离政治方向和历史发展规律,就会脱离中国国情实际,误入抽象、机械、唯心、片面错误和资本主义歧途。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思想方法,将有助研究分析和把握法的基本规律;同时,根据未来法学的软性交叉特点,在其方法论形成完善和运用过程中,可以适当引入系统论、信息论、控制论、预测论,以及政治学、社会学、未来学、战略学等新兴软科学方法成果,这既十分必要又积极可行,并能产生较大的综合交叉效应。在法的实践和预测研究中,必须宏观趋势与微观动态并重,近期需求与长远需要并重,正确认识二者的互为作用和辩证统一关系,避免只重一端或二者脱节。

未来法学研究具有大纵深、宽横带、展未来、重实践等特点,鉴此,我们应从纵向预测、横向预测、趋势预测、动态预测等角度,进行跨时空、多层面、综合性、实证性的分析与研究,保障社会主义法在实践上的连贯性、能动性、社会性、实效性,确保社会主义法治的现实价值和未来意义。

2、总体研究任务

未来法学研究可以从三个方面展开,即从纵向上预测研究法的基本趋势及其对策措施;从横向上分析研究法的实践及其相关动态关系;从动态上实证研究法的能动度和时效力。

对法的演化趋势进行纵向预测研究,应分三个阶段展开。首先做好短期动态的研究,力求拿出切实可行的法治对策;然后拟定中期、远期研究课题与方案,对其趋势、规律进行预测研探。由于现实和未来社会瞬息万变、矛盾交错,这就迫使我们必须注重法的灵活性、能动性;同时还要确保法的稳定性、连贯性。因此,只有坚持理论与实践结合、近期与长远并重的方针,才能解决好二者的协调统一,否则,就不能把握住法的纵向发展和基本规律,对即刻到来的法治问题就会束手无策、陷入被动。

在横向方面,首先须对宪法与各领域的动态关系进行宏观性预测研究,以使宪法充分反映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科教、社会发展要求,以及军事、外交、司法等实践需求。其次,对各分系法律的功能和相关实践进行馈控性研究,促进各法律功能与社会需求相适应,使之走向良性循环。第三,对较为迫切的法治问题,如怎样实现依法制权,如何实施依法治国,中央与地方的责权关系,立法与执法的有机统一,人民民主的法制保障,新闻舆论的法律保障,民族问题的法律协调,宗教活动的依法规范等,作可行性分析和对策研究。第四,对司法体制功能和法治环境,进行动态的、系统的综合分析研究,以完善司法运转机能,提高司法执法能力,改善依法治国环境。同时,对国外法学和国际法的动态趋势,加强研究和预测,也是未来法学研究的重要课题和任务。

法的时效力,是法的效力在纵横条件变化中的动态反映形式,它随社会和时空的变化而转变。研究特定时间和范围的法的时效力,将有助加强法制建设,提高法的能动度和法治力。现阶段,我国法制已显露出严重滞后;在司法实践中,更谈不上发挥法的能动性和时效力。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发展的探索深化,以及改革开放与矛盾问题的激化,我国的法律体系和司法机制正面临一个前所未有的发展性问题,一些法规显然不符合社会主义的要求,不少法规亟待清理或改废,更需要制定一些新法规。实践证明,依法治国的关键,在于不断调整法的时效力。如果忽视了这一点,不能及时调整和强化法的时效力,落后的法规和低能的机制,就会成为社会进步发展的严重阻力。很显然,研究和解决好法的时效力,也就从根本上把握了法的现状与发展,也就解决了依法治国的关键性问题。

3、有关运作问题

为确保社会主义未来法学体系有效运转,并取得较好的法学科研、法制建设和法治效益,我们有必要从三个方面去着力,即,一须建立权威性研究体制;二在研究应用上把握准与法治工作的结合点;三要着重研究法的动态和发展趋势,积极发挥其宏观导引功能。

研究体制是未来法学的硬性基础保障,不加固这一基础条件,就将制约该体系运转。为此,可先拟建一个专业与兼职相依托,集中与松散相结合,符合一般研究机构要求的过渡性研究体制,依据我国国情和法治实践,先从理论上展开突破,逐步完善社会主义未来法学理论体系,提出一些前瞻性、可行性建言报告,并为健全体制和推进应用,积累一些理论和实践经验。但应当看到,这种过渡性体制,毕竟不能发挥宏观引导功能,而社会主义发展对法的需求,以及法的动态性、趋势性问题却日益增加,那么解决的途径,只能是将关系我国法制建设和法治效果的未来法学研究体制,直接纳入到国家法治工作体系,即由国家法治机构领导和指导未来法学研究工作。无疑,社会主义法治工作的实践,急切需要这样一个科学、规范、权威、高效的未来法学研究体制。

未来法学研究与法治实践的结合点,是从法治需求角度确立近期研究课题,针对实践中的新动态,进行个案分析和预测研究,并拿出可行性法治对策。可以确信,只要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现实与未来相贯通的精神,就能预测研究新需求、新动态,有效解决新矛盾、新问题,就能把握法的发展规律和发展趋势,充分发挥未来法学研究的宏观导引功能。为丰富社会主义法学体系,推动社会主义法治实践,我们要对建立社会主义未来法学作出开拓性努力和实质性贡献。

三、有待探讨的若干动态关系和演化趋势

    法与社会政治、经济等领域的一般关系,及其现实法制建设、法治实践,属于法学研究的基本范畴;而研究预测法与社会政治、经济等领域的动态关系和演化趋势,以及应作出何种法制规划、法治对策,却是未来法学研究的重要课题。动态关系,即演变着的、带有某种趋势性的相互关系;演化趋势,即发展的基本走向或大致规律。我们可以通过研究分析动态关系和演化趋势,找到社会对法的排斥点或需求点,作出调整法与社会诸领域关系的较佳方案,达到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目的。

1、法与社会政治的动态关系

在社会政治较为稳定时,法与政治的关系趋于协调统一,法能反映社会原则和政治意志。但由于政治带有多变性、时效性,法却具有稳定性和相对独立性,因而,当政治方针、体制结构急骤变化时,现有法律体系、法制机能就与新的政治体系发生矛盾冲突。法与政治二者的动态关系,或表现为相互统一需求,或反映在相互反作用。所以,当政治倾向朝错误方向演变时,那就必须坚持正确的法律准则和法治精神,以法律机制和法治权威维护社会主义政治原则的合法性、主导性。反之,如果正确的政治演变导致法制相对滞后,那就应当及时推进法的更新和进步,使法重新具有新的法治力,即法与政治的合力。

同理,法治实践的错误,也会导致严重的社会政治问题。诸如法理西化、法律繁乱,执法违法、有法不依,乱行立法权、土法满天飞,以及众多的违背国情和非法现象,已造成极大的法治逆反意识,这些悖谬现象如果得不到强力扭转,势必进一步恶化法与社会主义政治的动态关系,给社会主义发展带来严重的阻滞。这是需要关注和解决的重大矛盾问题。总之,从战略高度研究预测新形势下法与社会主义发展的动态关系,不仅有助提高法的能动度和时效力,还将有益社会主义政治的正常发展,保持法与政治的有机统一。

2、法与经济发展的动态关系

毫无疑问,初级社会主义时期的经济发展,必须有相应的法律作保障,必须有一个公正、有序的法治环境。社会主义经济新的实践与探索,客观上需要依法维护社会主义经济制度,依法规范国家经济运行,乃至以法指导经济实践与探索。事实证明,没有法的强制力,就没有社会主义经济发展模式的相对稳定性,就没有规范的经济运作程序和运行秩序,更不会有公平竞赛和健康发展的外部环境。如何在经济建设中运用财政、金融、利税、价格等经济杠杆,怎样实现政策、法规在宏观调控上的协调统一,以及建立社会主义经济所需求的法律机制等,是当前应当着手探讨解决的动态问题。公有制及其它所有制经济的法律定位和相互关系,现实和未来国际间的经济贸易法律问题等,都是需要预测研究的动态课题。

从长远发展来看,经济层面的法律建设的确有待强化。公有经济法、国民经济法、农村经济法、财政金融法、企业行为法、市场秩序法、商品质量法、能源资源法,乃至与经济密切相关的科技转化法、环境生态法等,均需从动态的角度研究制定、完善和颁布实施。建立社会主义经济法制体系,既要遵循社会主义经济发展规律,维护社会主义经济发展秩序,又须综合研究新的经济发展态势,预测和构建新的经济发展所需求的法制体系。社会主义经济法制的健全与探索,即依法保障社会主义经济的健康发展,将贯穿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发展的全过程。

3、法的某些实践与演化趋势

从根本上讲,法是阶级矛盾运动和社会进步发展的产物,它随着矛盾运动和社会变化而演化。我国转向社会主义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全面发展后,法的建设和法治实践将趋于规范化、科学化,法的定位和功能主要倾向于调整社会生产关系、调节社会权益格局、优化经济发展秩序、规范人的道德行为、维护国家人民利益、惩治各种违法犯罪。实践证明,法具有强制性、稳定性,而政令却是时效性调整;法由立法机关依照程序制定和颁布,有其规范性、广泛性,而政令却是行政机关决策,具有一定的针对性;很明显,法与政令二者有质的区别。那种将政令理解和归属为广义的法,不仅混淆了法与不法的界定,而且还造成司法与行政权力交叉,导致法律过滥和法力弱化的消极结果。重新认识和研究法与行政的联系与区别,正确的对待行政立法与执法,使法律权力真正独立和具有权威,并依法监督行政工作和政令实施,是社会主义政治、法治发展的内在要求和必然趋势。

我们还要看到,作为协调国家间一般关系的国际法系,正趋于这样一种演化态势,即试图完善国际经济法,打破地区性经济壁垒,遏制经济强权与垄断,进一步调整经济多样化发展环境;国际公法逐步系统化,以及国际私法日渐协调统一。当然,这种发展必会遭到垄断资产阶级和帝国主义阻挠破坏,对此我们还须清醒的认识和筹谋应对。随着人与自然矛盾的加剧,环境生态的日趋恶化,外层空间的探索开发,生物技术、基因技术、网络技术、智能技术有所突破和应用,联合国的作用日益重要等事态发展,国际性的自然保护法、环境生态法、外层空间法、生物安全法、基因工程法、网络规范法、科技伦理法、国际政治法等一些法律体系,可望提到制定日程和实践应用。因此,观察、研究、预测国际法系的需求特点和演化趋势,无疑将有助我国的法学探讨和法制建设,有助我国参与国际法系建设和推动建立国际政治、经济新机制、新秩序,有助我国乃至世界的法治实践和文明发展。

综上简述,社会主义未来法学体系,是一项正在探索和必须构建的巨系统应用工程,它的未来工作和使命任重而道远。如果说法制建设是基础硬件,研究预测法的动态关系和演化趋势是所急需的软件,那么,开发和应用未来法学研究这个软件,在此基础上构建社会主义未来法学系统工程,以提高我国的社会主义法水准、法治力,将有赖同志们的高度关注和协同努力。总之,未来法学是一门前瞻性、战略性、交叉性、应用性的方法论科学,通过对未来法学的构建与拓展,能推进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和法治进程,并为政治、经济、哲学、文化、科学、教育、社会、资源、环境、生态、精神、物质等领域的未来研究积累和提供一些有益的经验,这正是我们所寄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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