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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委员会科研项目及课题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6-05-16

2017330日通过)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推动学术委员会科研工作及课题研究,提高科研水平,规范科研项目管理和课题研究,为广大科研工作者营造良好的科研环境和科研气氛,引导科研工作为我国改革开放、创新发展和地方经济建设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术委员会秘书处科研室是对我院科研工作和学术团体进行日常管理的主要职能部门。负责管理学术委员会的各类科研项目,并实行分类管理,各科研团队对学术委员会的科研负有相应管理责任。 

第三条  科研项目管理主要内容包括:制定年度、近期科研工作计划和中、长期科研发展规划;确定科研选题;组织项目申报;督促、检查科研项目的实施进展;组织科研成果的验收、鉴定与推广应用,进行科研统计与总结等。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下设课题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制定课题指南和管理办法,组织开展相应的智库课题研究、学术交流、成果出版和培训等各项活动。

 

第二章  项目的来源与管理 

第五条  科研项目的来源。 

1、国家、省部、地市级自然科学基金、哲学社会科学基金、科研开发项目等各类立项课题。 

2、学术委员会立项的科研项目。 

3、其它单位的横向协作或委托攻关的科研项目。 

第六条  科研项目的选题、申报、实施、验收、鉴定、报奖及推广应用等由秘书处科研室和项目所在单位共同组织管理。 

第七条  科研项目一般实行项目负责人制。项目负责人既享有项目经费的筹集与支配权,也负有项目实施及按期完成的责任。 

 

第三章 选题与立项  

第八条  申请国家、省部、地市级的科研项目必须按照有关的规划、计划、项目指南或招标公告及申请和投标办法,认真填写有关申请书、投标书和表格,交秘书处审查后,由科研室统一加盖学术委员会公章上报有关科研项目主管部门。 

第九条  为维护科研项目选题立项的严肃性和公正性,项目申请者必须严格按照有关申请办法按时申报,对于弄虚作假的项目,秘书处科研室均不予受理。

第十条  科研项目在立项时要做好开题报告或方案论证报告,报告要求科学、可行。

其内容主要包括 

1、国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势; 

2、主要研究内容、目标、技术关键; 

3、试验研究方案及时间安排; 

4、预期研究成果及其水平; 

5、社会经济效益预测;

6、已有工作基础、人力、物力条件; 

7、经费来源及用途说明。 

 

第四章  科研项目的过程管理  

第十一条  科研项目负责人应由学科骨干或具备较强业务能力的科研人员担任,负责项目的实施和完成。项目组成员应有明确分工,要在项目负责人的领导和协调下完成指定的研究工作。项目组内实行任务目标公开,进度公开的原则。各级主管领导有责任督促、检查项目执行情况。 

第十二条  科研项目立项后,应按科研项目下达单位的要求填报详细的计划任务书。 

第十三条  科研人员在研究过程中,要保持科学的态度,严谨的作风,高水平、高质量的完成科研任务。特殊专业的科研项目必须执行有关的技术安全法规,确保科研中的人身、财产安全。 

第十四条  科研项目一旦立项或签约,必须按期按质完成,不得随意更改研究计划,若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完成的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写出书面报告报秘书处科研室,由学术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协调处理。按申报、审定、签约的程序申请调整或撤消。项目负责人或成员因故中断研究工作,应在离开项目组前办好移交工作。 

 

第五章  科研项目的检查和验收  

第十五条  所有科研项目的负责人或参加人在科研项目形成成果时,必须以发表论文或出版专著的形式才能结题验收。 

第十六条  科研项目的执行情况要定期检查,年终时填写执行情况表。如果执行过程中遇到重大问题或取得重大进展,项目负责人应随时上报秘书处。 

第十七条  科研项目完成后,项目组应及时向学术委员会科研室提交完整的《研究工作总结》材料,经科研处审核后办理验收、评审、鉴定工作。 

第十八条  根据科研档案管理要求,项目结束后项目组必须及时向学术委员会秘书处提交完整的科研档案资料。内容包括:项目申请书、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执行计划、原始记录和工作记录、年度进展报告和总结报告、验收报告、论文、技术文件、图纸资料、专利证书及技术鉴定证书等。 

第十九条  项目完成后应及时办理有关结题手续。 

 

第六章 课题申请和批准程序

第二十条  课题申请程序:

1、根据国家智库建设的要求,结合本院实际情况,结合所在地区或单位管理领域中遇到的理论和实际问题选定研究课题,按要求填写学术委员会制订的《中国管理科学理论研究课题申报书》(以下简称“申报书”),一式三份;

2、《申报书》需申请人所在单位,对课题申请人的个人条件和课题研究条件审核同意后,再报学术委员会审批。

第二十一条  经评审同意立项的课题由学术委员会颁发立项通知书,研究工作即可启动,同时通报受委托单位和推荐单位备案。

 

第七章 课题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对立项课题实行目标管理与过程管理相结合的管理原则。管理工作主要有评审研究课题立项、开题、日常研究管理、年度检查、中期检查、不定期抽检和结题等。检查和抽查内容包括:队伍建设、档案、经常性活动、简报、经费使用、成果转化等。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之一者,课题组须书面报请所在单位同意后,报学术委员会备案:

1、变更研究课题名称或研究内容作重大调整;

2、通讯地址、电话、联系人等情况变动;

3、课题完成时间延期。

第二十四条  已经通过鉴定的课题需要申请继续滚动研究者或在其他渠道立项并具有一定研究基础的课题,需要申请立项课题者,可参照课题申请程序申请。

第二十五条  立项课题研究工作完成时,应接受学术委员会或受委托管理单位组织的成果鉴定和结题验收。成果鉴定必须准备的文件有开题报告、研究工作(实验或调研)报告、成果主件及必要的附件、课题申请书复印件、成果被决策部门采纳或在教育科研中应用推广情况介绍等。

第二十六条  成果鉴定可采取通讯或会议两种形式。每个课题的鉴定专家一般为35人,并设一名组长。专家分别由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学术委员会或受委托单位指派。课题组成员不能担任本课题的鉴定专家。

第二十七条  课题鉴定程序:

1、课题组向学术委员会提出鉴定申请;

2、准备好鉴定的文件(一式6份);

3、聘请鉴定专家,并提前2周将文件送交到专家手中;

4、以会议形式鉴定者,由专家组集体讨论拟定鉴定书,并由组长签署意见。以通讯形式鉴定者,各专家将鉴定交组长,组长根据多数人的意见签订鉴定书,然后上报学术委员会协调。

第二十八条  结题验收。在专家鉴定的基础上,由学术委员会按程序研究、验收,发放《课题结题证书》。

第二十九条  每一个计划期结束后,学术委员会将对结题的成果进行评选,择优推荐报刊发表,报送国家有关部门作为决策参考或在一定范围内推广应用。其中将评出一批优秀成果加以表彰,获奖者将得到相应的精神和物资奖励。

第三十条  经费筹集和管理

1、学术委员会有关研究、交流、出版成果、培训等活动经费自筹解决,主要依靠研究人员、地方研究机构上交的有关咨询服务费、社会赞助(捐助)和国内外申请到的课题经费维持日常管理和开展学术研究和交流活动。所收取的费用基本原则是“取之于民,用之于事业”

2、科研课题的研究经费原则上都有申报课题单位和个人自己筹集,课题申报时需同时说明经费来源;如果接受重大有经费资助而缺乏研究力量的地方研究机构、实验区、试验单位及个人,可以向我院学术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由我院帮助聘请全国资深管理专家协助研究或进行指导。

3、课题研究走向社会,根据课题的内容向国家机关或研究机构申报、立项。

4、非我院人员,也可以申请研究课题,课题批准立项后,应缴纳一定的课题研究咨询服务费。  

 

第八章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学术委员会秘书处科研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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